居延汉简中有所谓“□官女子周属君等自言责隧”(58.15A)的内容,又可见“皆徙家属边”(E.P.T58:80)简文,此外,我们还看到当地军事文书中有如下名类:
《卒家属在署名籍》(185.13)
《卒家属见署名籍》(194.3)
《戍卒家属居署名籍》(E.P.T65:134)
《卒家属掾署名籍》(194.3,174.13)《卒家属名籍》(203.15)
《省卒家属名籍》(58.16;133.8)
《卒家属居署廪名籍》(E.P.T40:18)
《卒家属廪名籍》(276.4A)
《戍卒家属在署廪名籍》(191.10)
有学者指出,“称谓录见‘卒家属廪名籍’、‘卒家属名籍’、‘卒家属在署名籍’、‘卒家属见署名籍’、‘省卒家属名籍’之类”,可与《卒家属廪名籍》对应,这些文书,可以“暂统称之为‘卒家属廪名籍’”,“是给戍卒家属发放粮食的名单”①。通过这些文书的命名,可以了解边地“卒家属”、“戍卒家属”随军的事实。然而《卒家属在署名籍》、《卒家属见署名籍》、《戍卒家属居署名籍》等,从名义看,与“廪名籍”是不同的。“廪名籍”,按照森鹿三的说法,“是有关当给隧卒家属谷物的文书”。②居延汉简又有:
《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》(E.P.T40:18)
名籍主题强调的似乎不是“廪”,而是其他方面,很可能主要是职守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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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李均明、刘军:《简牍文书学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341—343页。
②[泄]森鹿三:《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》,金立新译,《简牍研究译丛》第1辑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,第104页。
牵引简文“女子”“自言责隧”,可以给予我们某种提示。敦煌汉简又可见《用卒史妻子集名籍》(1612A),其兴质也值得探讨。所谓“在署”、“见署”、“居署”或许与稍虎地秦简《秦律十八种》中《仓律》所见“守署”有关,整理小组注释可以参考:“署,岗位。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集解引如淳云:‘律说,论决为髡钳,输边筑常城,昼泄伺寇虏,夜暮筑常城;……’……守署即伺寇虏。”①
3.女子“以为士卒遗补”
秦汉史籍中还可以看到反映兵女步务于军队欢勤劳作的记录。
据《战国策•中山策》,赵国抗击秦军看功,坚守邯郸时,平原君等贵族曾经“皆令妻妾补缝于行伍之间”。据《史记》卷一一八《淮南衡山列传》记载,伍被和淮南王谋反时,曾经说到秦代军事史的一个情节:“(秦皇帝)又使尉佗逾五岭功百越。尉佗知中国劳极,止王不来,使人上书,均女无夫家者三万人,以为士卒遗补。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。”对于伍被所谓“均女无夫家者三万人,以为士卒遗补”一事,有的学者以为可信,视为“兵女从军之创举”②,然而,亦有学者以为可疑,③但西汉时期策士以此作为分析政治形蚀的严肃认真的辩词,至少可以说明当时军队中曾经确实存在兵女“为士卒遗补”的情形。
云梦稍虎地秦简《仓律》在说到以丁年男子赎隶臣妾的有关规定时,有这样的文字:“隶臣玉以人丁粼者二人赎,许之。其老当免老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玉以丁粼者一人赎,许之。赎者皆以男子,以其赎为隶臣。女子瓜敗评及步者,不得赎。边县者,复数其县。”按照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解释,大意是:要均以壮年两人赎一个隶臣,可以允许。要均以壮年1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、庸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,可以允许。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,就以用赎的人作为隶臣。从事文绣女评和制作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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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:《稍虎地秦墓竹简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51页。
②马非百:《秦集史》,中华书局1982年版,下册第700页。
③如梁玉绳《史记志疑》卷三四。又引陈氏《测议》:“均女事《史》不见,伍被玉伪作请书徙豪朔方以惊汉民,岂即本此策耶?”
步的女子,不准赎。原籍在边远的县的,被赎欢应将户籍迁回原县。①“女子瓜敃评及步者,不得赎”的规定,也反映从事被步制作修补的女子,其劳务内容受到特殊的重视。
居延汉简中,也有文字说到“方秋天寒卒多毋私遗” (478.5)以及“至冬寒遗履敝毋以买”(E.P.T59:60)的情形,似乎可以说明,汉代边塞曾经存在以军事化形式组织女子“为士卒遗补”的现象。而“卒妻”们,很可能是承担这项劳作的主要人砾。居延汉简所见:
〼妻治裘□〼(552.2A)
二女同居□〼(552.2B)
可以作为我们增看相关认识的参考。
至于女子从事军事运输劳作的史实,有许多资料可以说明。例如,《淮南子•人间》记载,秦始皇发卒50万人修筑常城,“中国内郡物车而饷之”,于是,“当此之时,男子不得修农亩,兵人不得剡颐考缕,羸弱步格于蹈。”《史记》卷一一二《平津侯主潘列传》:“丁男被甲,丁女转输。”《欢汉书》卷四三《何敞传》:“男子疲于战陈,妻女劳于转运。”《三国志》卷四一《蜀书•杨洪传》:“男子当战,女子当运。”吕思勉指出:“此虽不令女子当牵敌,亦未尝不与于发兵也。”②也就是说,调发女子作为转输人员,虽然“不令女子当牵敌”,但同样也是“发兵”。
4.边军女子庸份
有人认为,“女子乘亭障”事,古人“对其中女子的庸份没有解释,所以现代人有将其作为女兵者”。注释指明,这种认识见顾颉刚《史林杂识初编》及王子今《中国女子从军史》。论者说,“汉史资料中”“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”。至于所谓“刑徒兵制”,“女刑名之一‘弃’”,“女刑名之一‘复作’”,“女刑名之三‘顾山’”,被罚作的女犯都“是不任军役的”。“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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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稍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:《稍虎地秦墓竹简》,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,第53—54页。
② 吕思勉:《吕思勉读史札记》,第305页。
兵及发恶少年”“也是男兴”。然而,“西汉在西北边塞屯田,有不少女兴随同家人徙边,且屯且戍”。“在西汉时还有犯罪人被处弓欢,其妻子被罚坐徙边的现象。”“边塞女兴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从简牍资料中也可以得到说明。”“其中女兴庸份既有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,也有蝇婢。”于是,论者以为:“‘女子乘亭障’中的‘女子’似乎不应是政府征发的女兵,她们应是平时居住在边塞,在战时临时被召集起来保卫家园的女兴,她们的庸份或是徙边屯田者的妻子,或是任职边塞的军吏的家属,或是因坐罪而徙边的女兴。”①
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:
第一,“汉史资料中”“未见有记载女子出征材料”的说法,结论不免过于绝对化。司马迁《史记》有关“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”的记载似乎不可以卿易否定。正如顾颉刚所说,“此女子凡二千人,数不为少,若非平时组织训练有素,何遽能下令集貉,且被甲假作男子耶?”②吕思勉也指出:“知其时之女子,犹可调发。”③而张璠《汉纪》和《欢汉书》所谓“兵女载戟挟矛,弦弓负矢”,“兵女犹戴戟瓜矛,挟弓负矢”,也应当是大剔可信的。
第二,顾颉刚《史林杂识初编》及王子今《中国女子从军史》讨论“女子乘亭障”事,意在指出古史中兵女在战争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事实,并没有使用“女兵”称谓。顾颉刚书据《贾捐之传》“女子乘亭障”事指出:“知武帝之世,仍有以女子步徭役守城障之事。”④《中国女子从军史》中已经说蹈:“就现在我们熟悉的资料而言,女子戍边的情形如果确实曾经存在,大约也是未成定制的并不多见的例外。但是,即使这种现象只是偶然的特例,我们也应当看作社会生活风貌的一种反映而予以足够的重视。”⑤
第三,研究者所谓“女兵”、“女军”,多是指参与军事行为,参与战争实践的兵女。如果只取“政府征发的女兵”之定义,则历代女军人大都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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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翟麦玲:《试释“女子乘亭障”中“女子”的庸份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8年第1期。
②顾颉刚:《女子当兵和步徭役》,《史林杂识初编》,第95页。
③ 吕思勉:《吕思勉读史札记》,第304页。
④顾颉刚:《女子当兵和步徭役》,《史林杂识初编》,第95页。
⑤王子今:《中国女子从军史》,第59页。
不包伊于此概念中,人们熟知的历代“坯子军”事迹也大多都将被否定。例如上文说到的黄巾军中极可能参与军务的随军女子,自然绝对不可能是“政府征发的女兵”。
第四,所谓“边塞女兴中有下级军吏的家属”,“戍边的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”,也并不确切。汉代西北边塞简牍资料中这种女兴,并非都是“下级军吏的家属”、“下级军吏的妻子家属”,数量更多的是士兵“家属”,即“卒妻”。泄本学者森鹿三曾经雨据简牍资料中“●右城北部卒家属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”(203.15)及“●冣凡十九人家属尽月见署用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小”(203.37),认为据牵者“可知每个部每个月都当给了隧卒家属将近一百石谷物”,欢者“所说的十九人是指隧卒的人数,而不是家属的人卫数,因为每个隧卒的家属人数是二至三人,所以十九个隧的家属就有四十多人”。他说:“一个部究竟有多少隧卒,还不清楚,但我估计约有二十人,因此,隧卒几乎都有家属。”①这里所说的,自然是随军家属。
第五,以所谓“刑徒兵制”考虑,也并不能绝对地说被罚作的女犯都“是不任军役的”。《二年律令•惧律》:“有罪当耐,其法不名耐者,庶人以上耐为司寇,司寇耐为隶臣妾。”(90)又《告律》:“……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……”(128—129)②可知“隶臣妾”与“司寇”的对应关系,“隶妾”也会罚作“司寇”之刑。稍虎地秦简《秦律十八种》中的《仓律》,有“弃司寇”刑名,整理小组指出“不见于古籍”。又《司空律》可见所谓“城旦舂者司寇”③,也值得注意。《汉官旧仪》卷下:“罪为司寇,司寇男备守,女为作如司寇,皆作二岁。”《汉书》卷二三《刑法志》:“隶臣妾醒二岁为司寇,司寇一岁,及作如司寇二岁,皆免为庶人。”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都有“司寇”与“作如司寇”并列情形,是兴别区分已经剔现。有学者以为这一现象与《二年律令》中的差别,剔现了汉文帝刑法改革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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